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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常见问题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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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常见问题解答(一)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9-23 05:30:00     浏览次数 :


  24小时内向区人社局电话备案。自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30日内可向区人社局提出延长认定申请。未提出延长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由参保单位负责。

  正常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负责支付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及相关工伤待遇。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后,应及时到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以便后续申报工伤医疗费或相关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后,应当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到工伤定点医院治疗。此阶段医疗费需全额垫付。治疗工伤医疗(康复)申报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经审核符合工伤的合理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参保单位或个人可到社保分中心办理门诊就医联网。停工留薪期内可选择两家工伤定点医院刷卡结算,住院联网结算。停工留薪期后,仍需工伤治疗的,应提供工伤职工近期就医病例,办理就医门诊联网接续登记。

  工伤职工联网结算或垫付报销住院费用后,无需参保单位申报,住院伙食补助将直接发放至工伤职工本人社保卡。住院伙食标准=每天30元*住院天数。

  工伤职工需门诊或住院康复的,可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康复资格确认,实行联网结算。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进行康复的,应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职业康复鉴定。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到社保分中心开具《天津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工伤职工应在开具日期之后的两个月内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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