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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CRS报送常见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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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CRS报送常见问题汇总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10-13 15:15:44     浏览次数 :


  ,是各国家和地区之间基于同一标准的一项共同申报准则,即“共同申报准则”,又称”统一报告标准”。为在国内具体实施CRS,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等部门于2017年5月9日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具体规定了境内金融机构对金融账户的尽职调查方式及要求,以及信息报送义务。2021年5月底,中基协发布《关于在AMBERS系统报送2020年CRS年度报告的通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系统(AMBERS)提交上一年度CRS年度工作报告。

  答:判断是否存在非居民金融账户(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的情况,存在非居民金融账户为非零申报,不存在为零申报。

  2. 基金的管理人也出资,管理人穿透至顶层为注册在境外的集团,这种情况是非零申报吗?

  3. 基金投资人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集团注册在境外的情况是非零申报吗?

  答:要确认是否为金融机构法规要求的金融机构,如果是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那就不用穿透到最终层面,不属于非零申报。

  答:投资人如果是机构的话,消极非金融机构要穿透,其他非金融机构不需要穿透。

  消极非金融机构: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则该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答:需要进一步确定个人是否习惯性居住在境内;若居民长时间在境外居住,满足境外居住国对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则应该判断为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需要做非居民账户申报。企业是否在境内经营管理,若在国外经营管理,符合经营管理所在国对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则应该判断为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需要做非居民账户申报。

  答:可以选择只注册管理人账号,登陆后添加代报机构,也可以单独注册单独申报,建议前者。

  2. 注册后收到邮件,显示机构的纳税人识别号已存在,已有账户。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呢?

  答:若显示机构的纳税人识别号已存在,已有账户的原因为已经注册。需要向送邮件,找回用户名,重置密码和邮箱。

  3.添加代报机构(即管理人的基金产品)时,显示机构的纳税人识别号已存在,已有账户。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呢?

  答:显示代报机构的纳税人识别号已存在,已有账户的原因为已经单独注册。解决方式如上,单独登录申报。

  答:分有TA外包和无TA外包情形,有外包情形基金账号来自外包机构,无外包情形一般是是管理人按照自己的编号规则自己给投资者编基金账号。

  8. 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旗下发行产品均为契约型基金,是否每个私募基金都要添加代报机构进行crs申报?

  答:可能会对管理人税务信用造成影响,目前尚无具体处罚案例,建议按照相关监管单位要求申报。

  10. 本年需上报的信息和往年已上报的信息没有区别,是否还需要再次上报?

  答:需要。金融机构每年应上报的是上一公历年度的非居民账户信息。另外,没有非居民账户的金融机构每年都应完成零申报。

  1. CRS年度报告的第二部分【上年度信息报送情况】,零申报时都填0吗?

  2. 【总体合规情况】中,请描述本机构制定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制度和业务流程,请问制度是指?

  答:工作要求见《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四条;尽职调查流程参见《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

  3.【具体执行情况】中,请描述本机构采取哪些措施获取新开账户的声明文件,声明文件是指?

  答:参见《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获取声明文件是对新开账户尽职调查的核心要求。账户持有人不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释的,不得开立账户。

  答:存量账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账户,包括存量个人账户和存量机构账户:

  (一)截至2017年6月30日由金融机构保有的、由个人或者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二)2017年7月1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开立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账户:

  2. 上述金融机构在确定账户加总余额时将本款第二项所述账户与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视为同一账户的;

  存量个人账户包括低净值账户和高净值账户,低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相当于一百万美元(简称“一百万美元”,下同)的账户,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账户。

  新开账户是指2017年7月1日以后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除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账户外,由个人或者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包括新开个人账户和新开机构账户。

  本书由基小律团队合伙人邹菁律师、张泽传律师、周蒙俊律师著作,内容基于作者多年实务经验,涵盖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与投资运作的全过程,欢迎各位基小律的朋友订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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