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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工友面临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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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工友面临的常见问题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9-23 05:30:15     浏览次数 :


  这些年职业病网小编主要为工伤工友提供工伤方面的咨询与支持。来咨询的工伤工友具体多少人?一下,小编还真想不出个准确的数字。小编曾有过一段时间非常苦恼,给工友讲的时候,看到工友们个个都在点头,等到活动结束工友们问的又是同一个问题。当牵扯到工友们自己要行动做事的时候,工友第一反映是小编做不了

  实际上。工伤争议通常集中以下3类:未购买社保保险由企业承担赔偿而企业拒绝支付赔偿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差额争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的都存在)和伤残津贴(1-4级的存在)差额争议。上述工友的问题也都是这些争议背后表现出的现象。下面就对3类争议做些简单讨论。

  工伤原则是一定得申请工伤认定和做工伤鉴定。通常也只有走了以上两个程序后才能计算出法定的工伤赔偿待遇。具体核算标准,不再叙述,有兴趣的人可阅读《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而在处理赔偿的途径上可协商也可走法律程序。如果劳动者选择协商赔偿,劳动者先要根据法律标准先列赔偿清单,在要求企业按标准支付,企业拒绝支付职工可走法律程序。也就是大家经常听到的,劳动仲裁、一审、二审。

  说完上面工友们又要问了。打官司是不是一定得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实际打官司请律师不是必须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为自己处理事情。维权最为关键和重要的地方是证据。假如。企业没有购买社保,法律规定全部赔偿待遇均为企业承担,这个时候职工就需要保留好以下证据:医疗发票、认定书、鉴定书、工资入账清单。企业拒绝支付就可直接到劳动局和法院走法律程序。

  估计,这还是不能消除工友的疑惑,估计又有人又要说了。打官司那么长时间?耗不起呀!到底需要多长时间了?通常情况。劳动仲裁是45天、一审是3个月、二审也是3个月。工友们一听又吓倒了。事实上面的时间是程序时间。不是说打官司你就得天天等。通常只要准备写材料递交材料、开庭审理、取判决结果这样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需要1天时间即可,总共也就3天。

  工友们又开始担心啦!开庭不会说怎么办?实际仲裁员和法官想听的是事实。开庭也有开庭的程序。工伤案件的核心不在辩论上而在案件证据的质证上,也就是让工厂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只要对方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就会被法院作为判案依据。再退一步讲受伤事实有认定书,工伤级别有鉴定书,停工留薪期工资有受伤前的工资入账记录和病假单,企业也根本无辩驳的空间。企业不能说,不赔偿钱顶多只能说我们职工的票据金额上有问题。

  这个问题首先需搞明白的是,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留薪期一般是指职工在没鉴定休养期间能领取工资的时间。这样以来就需明确两个问题: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是多长;停工留薪期工资怎么核算。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在法律的概念叫医疗期。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期一般医疗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一看医疗期这么长估计很多企业都不认可。这个问题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明确做了停工留薪的时间规定,主要参考医疗和康复机构出具的休息建议。

  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原工资待遇不变。简单从原工资待遇不变理解的话结果就会五花八门。有些企业认为职工没有上班自然就不能享受加班费。也有些企业认为职工奖金和福利通常也是职工工作的时候,企业才会给工人的。还有极端的企业这些年都是这么做,从来没有人要过加班费的。不过,江苏省省高院和仲裁部门联合出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说:“停工留薪期工资为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是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的工资概念,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

  这个问题上也就非常明确了。企业必须得给工友补足差额。企业拒绝支付工资,可与企业协商和也走法律程序。

  举个例子。2015年企业按照2697元/月给某职工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他发生工伤的,鉴定工伤10级。一次伤残补助金5118元/月X60%(职工本人缴费的工资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照60%算)X7个月。实际上这个职工的工资是6000元/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某职工的赔偿应该是6000元/月X7个月。6000元/月X7个月-5118元/月X60%X7个月,差额由谁来承担了?另外伤残津贴与此极为类似。

  在法律层面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差额是因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的后果,这样自然就由企业补足差额;理解二,这是因社保机构没履行监督义务导致的差额,因此需要行政部门去查出违法行为,并要求企业足额缴纳社保保险,再由工伤部门变更工伤待遇。

  三个问题基本讨论完了。估计还不能解答工友的疑惑。对在开头说过的问题,小编再一一做些简单回应。

  工伤鉴定的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也有国家规定的鉴定标准,每次的鉴定专家原则上是随机抽选。现在再来看老板走关系带来的结果。是不是直接会导致级别降低了?某种程度是能降低专家被收买的可能性,但依然还不能排出被收买可能。事实即使专家愿意被收买,专家还要承担很大风险,这个买卖实际是不合算。再退一步讲,职工对工伤鉴定的结论不认可的话,也可进行申请再次鉴定。另外,劳动者还应履行监督义务,要求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而不能永远的做简单怀疑。

  维权最关键的地方是收集证据。做个假设。某10级工伤工友,工友的证据有:工伤认定书、鉴定书、发票、银行入账等资料,10级工伤的赔偿劳动仲裁员判决一半赔偿,估计仲裁员的头颅不保。另外,裁决案件非常重要的前题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上面的例子工友有相关票据及证据,真出现那样的结果,职工也可以带上证据直接去检察院去检举,

  住院护理费。实际是医疗期的护理。这个问题也是怎么来确定护理的时间,怎么确定护理人员的工资。法律上对这个问题就只有一句话医疗期内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因此在实际操作就相对比较混乱:有些仲裁员看当事人拿不出护工发票的仅仅支持70元/天:有些仲裁员会按照职工出具的发票有些仲裁员则以家属护理需要出具企业的误工证明......

  律师为什么这么说?一是抓住工伤工友的心理需要。赔偿更多钱谁都喜欢,因为工伤工友未来可能面临:工作找不到,媳妇娶不到,城市待不下去,农村回不去。另一个是律师看到了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简单讲就是工伤鉴定专家不用对鉴定的结论负法律责任。这给公众创造了一个想象空间:专家能收黑钱。到底能不能把钱送到专家手上?这个问题我认为是要商酌的。理由与老板有关系级别鉴定低了怎么办类似,一个是律师很难确定认识的专家就是正要给你鉴定专家,这个风险成本实际上是不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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