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程序案件——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充分维护了特殊群众合法权益,让司法更有温度、更暖人心。
2022年,沈某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多发损伤,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无任何意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沈某的伤情处于持续植物性生存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构成一级伤残。面对妻子无行为能力及巨额的医药费用,丈夫陈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曾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其作为沈某的监护人。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涉及人身关系不能仅依据申请人的证据一判了之,曹洁法官及法官助理朱倩文先后到当地村委会、沈某及其邻居家中走访,对陈某提供的身份信息、沈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严格审查,与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沟通,充分了解并听取了相应意见。
鉴于沈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身边需要家人全程照顾,且距离法庭路程较远,曹洁法官决定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到沈某所在村委会开庭。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丈夫陈某为其监护人。至此,这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案件得以圆满结案。承办法官一行人离开之时,陈某表示深深地感谢。
从“坐堂办案”,到“巡回审判”,曹洁法官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来的是民心,在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中,她以实实在在的行动最大限度减少群众诉累,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一类特殊的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怎样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呢?让我们一起通过本次案例来了解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理由);
3.证明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证据材料(病历材料、鉴定报告等)。
申请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利害关系人通常为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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