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安徽合肥某软件开发公司,依托本市大学城的优势,吸引一些在校学生以兼职的形式去公司入职。后来因为业务订单上升,利润大为可观,以及降低企业所得税等因素,想把临时组建的大学生团队充分利用。经过沟通下来,通过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某某技术工作室)的形式,让这批大学生就职于这家公司,并且该软件公司分包400万业务到该工作室,(补充一点,这400万不是实际的,出于隐私等考虑,没有写真实的业务金额)该工作室缴纳的税负如下后即可公转私走账到私人账户。
经过实际操作下来,该工作室销售额400万的税收只有近20万,并且可以给原软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解决该软件公司因为打价格战、抢占订单、生存下去等因素造成的接受第三方企业的不开发票要求。
对比有限公司400万的收入,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来说,这是非常优惠的必一体育官网在线,而且非常的方便快捷。
那么,在这里面,该软件公司与该工作室进行合同签订,真实业务往来,把钱打进个人独资企业银行账户(资金流)、申请核定征收、纳税报税、去税局开具发票等操作都属于财务“证据链”环节,是符合“四流合一”的风控标准,也是节税效果的有力保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