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揭示当前基层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提出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常见问题的意见建议。
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提出的审计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或体制制度缺陷,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制定相关制度加以改进,以规范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的过程和结果。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是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审计权威的必要保证。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高度重视。2021年5月,国常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草案)》首次新增了审计整改工作内容专题;2021年6月,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印发《“十四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对审计整改工作做出了重要规划和指示,提出要坚持以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有效整改、巩固和拓展审计整改效果为目标,坚持揭示问题与推动解决问题相统一,推动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做实审计监督后半篇文章。
各级党委、政府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视使得审计整改越来越受到普遍关注,社会公众也以整改效果如何来考量国家审计的效率和权威,如何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并贯彻执行,以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推动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成为当前摆在众多审计人面前一项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笔者结合市县审计机关审计整改工作实践,就基层审计机关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谈一些看法。
(一)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不够重视,敷衍塞责、蒙混过关,弄虚作假应付整改问题时有发生。
被审计单位普遍更重视审计过程和审计结果,现场审计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百般解释、理由千条。审计报告出具之后,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则表现出敷衍搪塞、蒙混过关的态度,尤其是对问题后果已经造成、整改难度较大,又没有主观整改意愿的问题,表现出“混过一次算一次”,甚至出现“假整改”的情况。
例如在财政资金较紧张的市、县级政府或部门,针对发生较为普遍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问题,对审计提出归还原资金渠道的整改要求,部分被审计单位以财力有限、整改难度太大为由,采取“明一套暗一套”的方式应付审计整改,“临时调账”把挤占挪用的资金归位冲回、“暂时处理”虚开发票、虚假记载经济活动让资金使用表面合规等从形式上达到整改检查的要求,待整改检查之后仍将资金按违规方式转回。此类审计整改不仅掩盖了审计整改的本质,而且在客观上更具隐蔽性、欺骗性,也增加了审计整改检查督办工作的难度。
(二)部分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不彻底,避重就轻、浮于表面,审计整改流于形式。
部分被审计单位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章,完善机制漏洞等方面不够重视,存在利用机制漏洞违规操作的情况,面对审计部门提出的核查违规行为、处理相关人员、严肃流程、规范管理的审计整改要求及建议,抱着已经发生的事情无法补救,制度缺陷重新建章立制就行的想法,对问题过分强调客观原因,避重就轻,使整改工作流于形式。
例如审计查出的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未实行招投标等方面的问题,由于工程已经完工,采购物品已经使用,客观上不可能再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一般仅表示将完善相关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规范,没有按照审计要求对发生问题的原因追根溯源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整改工作浮于表面。还有部分被审计单位习惯性地以罚代改,仅对问题发生的当地、当时,就事论事地进行整改处理,没有对问题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没有从根本上提出杜绝问题发生的管理措施,源头治理力度不够,审计整改也没有达到预计目标。
部分被审计单位面对普遍存在的、上下级体制机制未理顺原因造成的,或者是多个部门协同工作中产生的问题,秉持着责任不全在我、法不责众的心态,转嫁问题责任主体或者强调整改的困难,逃避审计整改工作。
例如财政决算审计、预算执行审计中经常存在的预算编制不完整不细化,非税收入缴库不及时等财政部门的痼疾,屡审屡犯;社保基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源于上下级和各个基金之间信息不对称,但系统壁垒导致信息误差的问题多年来没有改善;还有国土审计中住建、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联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时而有之。这些问题整改起来需要协调多个部门,做大量工作,被审计单位一方面对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到位,存在“审与不审一样”的思想,一方面不愿意对现有工作模式做出较大改变或者付出更多努力,还有的出于维护本部门利益的私心,推诿回避问题,对整改不积极,都导致了相关问题“年年审,年年提,年年都一样”,审计整改近乎于无。
(四)部分移交到其他部门进一步查处的问题没有完全落实,审计整改督办不到位。
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审计部门不能自行处理的问题线索一般移送至纪委监委等单位进一步查处,部分审计机关认为主管部门处理更恰当的违规问题也会移送主管部门处理。但是笔者调研发现,基层审计机关移送至相关部门查处的问题立案、结案率均偏低,处理进度也较缓慢,相关线索一压再压,很多不了了之,相较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问题整改力度更弱、效果更差。
部分基层审计机关长期以来重视审计过程和审计结果这“前半篇文章”的惯性,让审计人员仍对审计整改这“后半篇文章”的重要性缺乏深刻理解。没有充分认识到加强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是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没有意识到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程度决定整个审计项目的完成度,审计整改落实不到位会严重影响审计机关的权威和震慑力。
很多基层审计机关因为人手不够一直没有成立专门的执行科(股)室,审计整改检查工作由审计组自行负责,在没有第三方监督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对审计整改检查工作跟踪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比较普遍。在检查整改情况时,有的审计人员仅根据被审计单位汇报的整改状况为标准,没有实际核查和评估。个别整改检查报告甚至是为了装订审计档案临时起草的文书,审计整改非常不严谨。
部分基层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把控不严,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没有查实、查深、查透,问题定性没有反映出问题实质和根源,造成审计整改也跟着浮于表面,不能达到治已病、防未病的效果。还有部分审计报告质量不高,提出的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没有结合实际,不够科学、可操作性也不强,造成审计整改无从下手。
如在对学校或者医院的审计中,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性,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来源于主管部门的“内部规范”或者本级政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的“土政策”,若审计人员机械地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被审计单位立即纠正,被审计单位不仅无从下手,也达不到真正治标治本的目的。还有的问题表面上看是经办人员不专业导致账务处理不严谨或者程序不完整,实质上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缺失,甚至是相关人员套取资金、暗箱操作的故意行为,若审计人员不能敏锐地发现问题根本,只是简单地提出调整账务、补齐附件或者补办手续等整改要求,而不是督促被审计单位深查问题根本、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审计处理和审计整改则毫无意义。
审计机关目前对审计整改进度的追踪方式一般仅限于监督、催促,缺乏公检法等执法部门所拥有的强制性与威慑性手段,就连有些常规执法手段也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才能有效使用。比如督办整改需要相关执法部门配合,但在实际操作中,督办部门并不积极,形式上是联合督办整改,实质上还是审计机关在唱“独角戏”。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缺乏足够的畏惧心态,导致对审计整改工作不够严肃。
审计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在审计整改检查过程中也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有时是上级的直接干预,有时是被审计单位的拖延、说情,这些都会影响整改工作实效,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别人得病,审计吃药”的怪象。
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实质已经提了很多年,但是大部分审计机关内部没有出台审计整改工作管理的内控制度,没有固化专门科(股)室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跟踪和监督,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审计整改工作质量控制体系,也没有制定衡量整改工作是否完成、是否到位的评价标准。大部分审计项目的整改工作有没有及时推进、整改是否完成、整改效果是否达到预期,都没有专人、以科学规范的标准进行评价和下结论,所以审计整改工作长期处于“空吆喝”、“不落地”的局面。
(一)加强审计整改宣传和学习,在审计系统内外形成“坚决整改、持续整改、长效整改”的工作理念。
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宣传,在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双方都树立“坚决、持续、长效”的审计整改工作理念,让审计整改工作落实真正成为审计项目的完美句点。
在审计系统内部,审计人员要认真习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牢记审计整改工作是维护审计严肃性和政府公信力、提高审计监督实效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成果转化运用、更大程度发挥审计促进治理能力提升的有效途径,在审计系统内部达成“审而不改不如不审”的共识。
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人员在审前调查、审计现场和审计结果出具三个阶段都要积极宣传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帮助被审计单位提高认识,积极主动配合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深入研究和采纳审计提出的建议,切实提高审计整改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审计整改阶段,要监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完善责任链条、落实具体责任人,建立部门间整改协调机制,形成闭环整改落实的合力。同时要向被审计单位宣讲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形成强大制度威慑。
(二)提高审计质量,确保审计处理意见、整改要求和建议的科学性及可操作性。
审计机关要继续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审计定性既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也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三个有利于”原则;审计处理意见要依法依规、符合实际且能解决根本问题;审计建议要有前瞻性、可行性。
对确属单位自身违反相关法律规章、程序要求造成的问题,要严格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彻底整改到位,并且建立长效机制,避免问题再次发生。遇到被审计单位违规但是根源不在本单位的问题,审计人员要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精准分析问题症结、对症下药提出整改要求。要敢于指出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者本级党委、政府存在的违规或不当之处,对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以审计要情或专报的形式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出台或废除相关规章,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达到整改目的;对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以移送主管部门监督查处,从行业管理的角度统一改进规范;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还可以以督促整改函的形式,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完善。
1.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审计机关督促、各有关方面协调配合的整改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要及时研究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统筹协调并督促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等被审计单位要从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提高认识,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审计机关要推动被审计单位压实整改主体责任,强化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责任。及时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以后年度审计中也要重点关注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重点核实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推进审计监督与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有机结合,形成党委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审计机关督促、各有关方面协调配合的整改工作机制。
2.建立健全审计机关内部整改监督工作组织和流程,构建审计整改工作评价体系。
首先,审计机关应成立专门的内设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整改工作的监督落实。如部分地区审计机关已成立专门的执行处(科)室,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全流程跟踪监督。执行处(科)参与审计业务会,对审计问题的整改意见进行把关,确保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符合实际、可以落地;审计整改阶段,由审计组成员和执行处(科)室人员一起,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及时跟踪、监督和检查。
其次,审计机关应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逐项分解,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对于能够立行立改的,提出明确、具体、可操作、标准统一的整改要求;涉及体制机制或相关法规政策不完善的,提出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的意见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研究改进。加强审计整改信息化建设,采取网上追踪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对账销号等方式,推动提升整改效果,实现审计整改由治标多治本少向标本兼治转变。
最后,审计机关应结合实际,对常见问题的整改结果制定量化的标准。如涉及到金额的问题,是否清缴、何时清缴,涉及到程序违规的问题,是否追究原因、是否补办手续、是否建章立制,涉及到违法乱纪的问题,是否移送、有无立案、责任人是否处分等等,审计机关可以制定直观的表格、明确的指标来判定审计是否整改到位,是否达到治标治本的效果。
一是要在法律法规层面上进一步细化有关审计整改追责问责规定,明确具体的处理处罚依据、处理程序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履行的义务,增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刚性约束。对拒不整改或无故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审计机关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出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运用行政手段追究该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是审计机关除对审计结果对外公告之外,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也应及时予以公告。随着审计结果公开的常态化,公众已不仅仅满足于了解政府部门“做错了什么”,而是更需要了解他们“错了以后怎么办、如何改”。公开是一支无形的“利剑”,可以倒逼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审计机关应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在审计机关官方网站依法公开审计整改情况,对事关全局、涉及民生、屡查屡犯等重点整改事项,还可依法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整改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让落实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使压力转变为动力,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衡阳市审计局王振旭 赵敏 符梦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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